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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食品厂冒用商标需停用赔偿
2014-10-30
  10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侵权案作出判决,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美心食品厂、林某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美心食品+MEIXINSHIPIN+图”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

   据悉,被告林某将原告的“美心”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给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当竞争。法院勒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用“美心”字样,并在《闽西日报》上向公众澄清事实,赔偿人民币60000元。

   据了解,此案是龙岩中院民三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涉港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美心是香港最大最多元化的优质餐饮集团,是“美心”、“MEI-XIN”注册商标权人,而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美心”注册商标,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美心”作为其企业字号。